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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月十九日於竹南大埔農田上舉辦「雷劈怪手──竹南大埔反暴力徵收記者會」後,竹南大埔自救會與後龍灣寶自救會、(新竹)二重埔自救會、(彰化)相思寮後援會、台灣農村陣線等團體決定在今天北上,到總統府與監察院陳情。各地自救會與學界對於竹南大埔居民遭受苗栗縣政府於六月八日無預警全面封路、六月九日凌晨怪手毀田等事件,感到憤怒。他們指控號稱縣長劉政鴻指使了一次侵害人民、違法違憲、欺騙居民、圖利財團、藐視議會的暴力行政行為。現場除了農民、學者與聲援團體外,尚有來自清大、台大、政大等關心農業議題的青年學子,數百人到場聲援。
侵害人民、違法違憲
大埔農民表示:苗栗縣政府在六月九日時,動員兩百多名警力包圍竹南大埔科學園區徵收地。並派遣怪手以「整地」之名,行蓄意破壞之實。怪手對著未繳交權狀的農民的農地,將再一個禮拜就能夠收成的結穗稻禾毀壞。詹順貴律師指出:此舉不但是天理不容糟蹋食糧,更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禁止差別待遇、第7條對人民傷害最小原則。且根據執行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係不能進行查封。農民未繳權狀始因與縣政府無法達成徵收共識,縣府卻在這次事件中,派警力闖入民家質問,甚至派警察尾隨未繳權狀的農民,使其遭受精神上嚴重壓迫。眼看莊稼被摧毀衝上前阻擋的老農婦,還讓員警遭強制架離和壓制成傷。如此行為,顯然已是逾越執行公務之合法範疇。苗栗縣長劉政鴻,濫用公權力此舉,除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比例原則、第19條即時強制作為外,更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及第304條強制罪罪嫌。
欺騙居民、圖利財團
至今一直被大埔居民所嚴重抗議的是,苗栗縣政府在民國97年3月接受群創科技公司的擴件陳情後,於一個月內變更原計畫,草率地將原先預計徵收的23公頃擴大為28公頃。整整五公頃的民宅、農地被大量劃入。不僅取消原先承諾居民原地原配的補償條件,僅以公告地價徵收,經過計算後拿回的地面積可能不到原先的百分之三十。甚至,還可能配回一靠汙水處理廠、變電廠的墳墓地當作住宅地。徐世榮教授認為:如此愚弄正是,完全置縣民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於不顧的表現!苗栗縣長劉政鴻甚至於民國97年8月的都委會689次會議中,出口承諾徵收農民將以「從優從寬」的方式補償,還誇口不惜若款向不足要向相關企業募款。但這些承諾至今全數跳票!不僅沒有兌現,面對拒絕繳交權狀的農民,縣府竟以「不繳交權狀,即不核發抵價地」為由要脅居民。詹順貴律師指出:此種自行增加法令所無之要件,迫使居民屈服之違法濫權,實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8、10條。相關公務人員更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濫權及第7條無故稽延等行政違失。
藐視議會、恣意妄為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苗栗縣議會中由謝芳紋議員等人提案並通過兩項決議案(分別為第十七屆第一次定期會決議案 民政類編號1-11號與1-12號)。苗栗縣議會決議,首先,為保障縣民財產安全,縣政府應依劉縣長「從優從寬補償」之承諾與居民達成共識後才能進行徵收。再者,命苗栗縣政府於聘請專業文史背景學者專家,進行田野調查,保留當地重要廟宇、水圳、自然景觀或文化資產前,應暫停所有拆屋與施工。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8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苗栗縣政府有義務遵守苗栗縣議會送請執行事項。沒想到苗栗縣政府完全無視議會決議,逕自在決議出爐兩個禮拜後,在大埔地區上演有如戒嚴的恐怖封堵。竹南地區宛若孤島,任其宰割。隔日深夜及凌晨,在警備車運送警力戒護,大批怪手機具即長驅直入,開始所謂一日的「道路拓寬」及「整地工程」,卻使原肥沃蔥茂之良田面目全非,唯我獨尊的鴨霸心態,顯有違反分權制衡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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