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房文)預寫自白書一份
填寫這份自白書絕非是已與他人協議好之下才填寫。而是「自之有理也說不清」才先行將部分實際經過情形紀錄下來。
如(方怡婷)小妹妹、有對本人指控任何罪項本人也一概否認、也望日後審理此一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能詳查(方怡婷)小妹妹在填寫口供之時、是否在精神極佳的情況之下、或在無其他人誘導之下以(自由意識)之下填寫對本人之控訴。
本人明瞭國家賦予未成年之權力與保護,而制定了(少年福利法)之法條。更知道各機關與社會上許多團體參於其中,勞心勞力只為了將社會之不良之風氣導入正軌,本人無法參予此艱鉅之工作實唯之感嘆,怎又會在其中成唯一個人人唾棄之人。(方怡婷與其母親)於本年度中(月份不詳)有自殺之記錄而此事有案可查詢,也在此事之後本人才知道(方怡婷及其母親在精神方面都有躁鬱症之症狀)其母親更領有(躁鬱症傷殘卡)而(方怡婷)也在其建華國中配屬之社工人員陪同下至相關之醫院做其診斷,其結果也顯現有此病狀。
當本人得知新竹市總局(婦幼隊)與(少年隊)約談本人時,本人就猶豫且茅盾起來,如到案說明我想只有一個結論(再有理也說不清的情況之下一定先行【收押】結果是可想而知的,一定會灌上一條莫須有的罪名。
* 以上是本人對無法到案說明之概論
方翠華女士筆錄也對本人有不實之敘述、因本人積欠(方翠華女士)近五十萬元、遲遲未能還清、然可能因此對本人懷有仇敵之心、因方翠華女士被帶至警局偵訊結束時與本人聯繫、告知本人她在偵訊時的過程(方翠華女士)提到訊問筆錄途中有邀求製作筆錄之警員讓他稍作休息抽支菸、而就在他要繼續偵訊時、替她製作筆錄之警員竟告知她已偵訊完畢、要她簽名按指模。(方翠華女士)告知本人說筆錄的後面添加了許多【問與答】到底寫了那些、製作筆錄之警員也不讓他看、真讓我萬萬沒想到竟然有如此之草率的訊問之過程、以上都是(方翠華女士)告知本人、本人絕對沒添加不實的敘述。
* 以上也是我無法到案說明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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