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
講"殺你全家!' 好清楚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24
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 人身、 名譽或 財產遭受損害, 或 使任何死者的 名譽或 遺產遭受損害; 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 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受驚; 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作出他在 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 作為; 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 其他人不作出他在 法律上有權作出的 作為, 即屬犯罪。
有無恐嚇人向電台取帶慢慢聽味知law!
「做得好」面對示威人士公正專業的好警員!
涉立法會外恐嚇男性
社民連嚴敏華被捕
蘋果日報
2010年05月22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art_main.php?&iss_id=20100522&...
早上約 11時,社民連成員嚴敏華( 29歲)在立法會門外詢問一名 29歲男子對平反六四的看法時,被警方指她出言恐嚇,遂以刑事恐嚇罪將她拘捕,並出動 10多名警員將她押上警車,然後送往海傍分區警署調查,案件交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嚴敏華在警署呆等逾 3小時仍未落口供,一群 80後到警署聲援...
==================
這一次警員執法,面對示威人士用「唔好搞喊靚妹」和「記者影緊小心D」等等意圖增加警員心理壓力的說話,依然可以無懼專業的執法,值得所有警務人員學習!
警員運用條例的時候有力,有條不紊,完全不給示威人士任何挑釁的機會!
Daily Apple :-
[公民黨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已通知律師到警署提供協助,她曾向現場警員查詢為何只聽取投訴人一面之詞便採取拘捕行動,警方回應說,現場有其他人及警員均聽到涉及恐嚇內容。]
如果有市民投訴被人刑事恐嚇,單對單,無第三者聽到,警察都要拘捕對方,進一步調查.難道這裡的刑事恐嚇的指控,這位女子可以請得到,返警署味??? 拘捕是唯一方法.
她的身份都不清楚,不出示身分證,根據入境條例都是違法.
章: 115
標題: 入境條例 憲報編號:
條: 17C 條文標題: 身分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如─
(a) 年滿15歲;及
(b) (i) 是身分證持有人或是根據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須申請予以登記的人;或
(ii) 是越南難民證持有人,
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
(2) 第(1)款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下述人員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a) 任何警務人員;
(b) 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
(c) 總督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
惟上述人員須穿制服,或在被要求下出示獲正式發給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是警務人員、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是根據(c)段獲授權的人。
(3) 任何人如未能按第(2)款的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在就本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夠就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一事提出合理辯解,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
章:245
標題:公安條例憲報編號:
......條:49 條文標題:要求證明身分的權力版本日期:30/06/1997
(1) 凡警務人員或當值中的英軍人員,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而該罪行為法律已訂定刑
罰,或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該英軍人員或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在本條
中,身分證明 (proof of identity) 的涵義,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7年第80號第103條修訂)詳全文
========================
'今晚搞掂你' 判頭恐嚇輕判
兼職社交舞導師的建造業判頭,聲稱盼約會前女友重修舊好,故相約女方到酒家一聚及順道傾談汽車轉名事宜,惟期間被告涉嫌出言恐嚇陪前女友赴約的女伴,聲稱「今晚就搞掂你」,結果惹官非被拘捕。
被告早前承認刑事恐嚇罪,裁判官指本案特殊,昨日在粉嶺法院輕判被告社會服務令。
'今晚搞掂你' 都罪成何況"殺你全家!'?
樣衰柒頭 八婆 大大聲, 咁惡oY 拿... 到比人拿身份証就 淆晒底
elec03 1 year ago 6
咁講唔咁認,去食撚屎啦。
Lomolisum 1 year ago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