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整理幾點,讓大家能夠更清楚劉小姐違反動保法哪幾條哪幾款:
1. 劉小姐堅稱狗狗是撿到的,但依照動保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故劉小姐為這黃金獵犬的飼主並無爭異。
2. 屋主堅稱狗狗是小孩(剛滿18歲的劉小姐)養的,而動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故劉小姐的父母為其飼主且必須承擔所有責任並無爭異。
3. 而飼主讓狗狗連日淋雨實為不當飼養,這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相關規定,應依動保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第 30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4. 狗狗生病沒有獲得妥善醫療,明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動保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處罰:『第 30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5. 這隻黃金妹妹並為依照規定植入晶片,這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依動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處罰:『第 31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這起案件,身為飼主的劉小姐似乎認為自己未滿18歲便可置身事外,然而依照規定飼主未滿20歲,其父母則為飼主,必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狗狗日曬雨淋嚴重違反動保法規定,依法可處1萬5千元~7萬5千元;而劉小姐宣稱自己有帶狗去看醫生,但協會將狗送醫檢查時,醫生立即診斷狗狗並無任何接受治療中的跡象。而未植晶片這部份...當然依法可處3千元~1萬5千元。
目前狗狗已經由協會送往動物醫院接受檢查與治療,雙耳嚴重發炎感染已經有閉合的現像...身上還有嚴重疥癬等皮膚問題,還有貧血與營養不良等需要治療照顧。
不要以為狗狗送走了就沒事了!根據鄰居的歷歷指證及協會和動保處人員所留存的證據資料,劉姓飼主必須為自己沒有尊重生命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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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 罰錢...
虐待人類 罰刑...
同樣是生命 卻....
90040488 6 months ago
有人肉搜出來嗎?我想看他的嘴臉~怎那麼壞心~
sos70126 7 months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