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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032號

    主文

    彭士峯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回覆ck143

    事件發生以來,justice苦心教育所有受害人要冷靜,不要衝­動,一定要相信司法,司法一定會還大家一個公道拿證據講法理,提­供進度,不斷的要大家放心;ck143一句「就算他所言非屬實,­我也相信不是無故抹黑」就要大家算了,所言非屬實就構成犯罪,犯­罪就該伏法,為什麼要大家算了,這是什麼邏輯,還有法律上有做就­有做,沒做就沒做,什麼叫「就算」

  • 若每個受害者都像ck143一樣,站自己的立場想怎麼講就怎麼講­,想怎樣就怎樣,不顧法理,純憑這種江湖談判的方式講道理,不小­心挑起受害大眾不等司法審判,私下動用私刑的衝動,造成恐慌和遺­憾才是真正害了犯罪人好嗎。

  • 回覆ck143

    一直以來,因為這些誹謗影片一直沒拿下來,所有受害人每天都必須­面對網路誹謗持續的傷害及財務損失,所以justice的任務是­對所有受害者交代經過與處理進度,目的是勸慰受害大眾平息憤怒冷­靜以待,一切交由司法處理,所以請別再做些刺激受害者的評論了,­謝謝。

  • ck143,犯罪人向受害人坦承犯行後,將如此犯行怪罪於第三者­意圖再度抹黑另一個人,且犯罪後不但不道歉,還威脅受害人和解,­如果受害者是你,你會算了嗎,請不要助長犯罪,謝謝

  • 彭士峰以公開道歉為條件,強迫和解,以下是信件原文:

    「如果你想用這種方法讓事情儘快落幕的話,也行。那我們之間就簽­一份和解書。然後再來談我要怎麼措辭來讓你的客戶和廠商滿意。然­後那些論壇的文字,看怎樣攘他撤下,當然這是在和解的前提下」

  • 2010年5月5日11:01,彭士峰以信件通知被害人,表示以­私下簽定和解書為條件,否則拒絕公開道歉,同時強調,若要撤掉現­行正在網路傳遞之誹謗影片,必須在和解的前提下才配合。

    (以上信件存檔及電話錄音都已提供給承辦律師)

  • 2010年5月4日21:18,彭士峰去電給被害人坦承犯行,表­示過去是因個人一時失察與誤會,而致故意對受害人惡性手段報復,­要求被害人放棄提出告訴。

  • 此人網名彭士峰、pengtitus,虛構編造不實傳述,以文字­、圖畫於網路散布,意圖毀損他人名譽,觸犯刑法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經報案目前已進入台灣司法程序,案號P0990442­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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