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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ArsLonga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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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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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here's the next part??

  • 代理孕母所生的小孩的 受精卵 是屬於委託者的話 反悔的孕母 有可能會想要把小孩子當作某種程度上的 人質 因為 人類生小孩 最重要的原因 是想要有他自己生命的延續 那委託人的受精卵的基因 當然是屬於 委託方的 怎麼會變成 代理方的部分 獲取比較多的 擁有權的是代理孕母 這應該有所謂的百分比的問題 若是代理孕母用的是自己的卵 在加上 委託者的精子 當然代理孕母擁有100%的生物學上可以擁有的權利 但是若是說 受精卵都沒有 屬於自己的基因的話 當然在權力上 是相對弱化的 在資訊不足的部分 我覺得 要是代理孕母 已經有生過小孩 不應該拿 他不知道他會變成很愛這個小孩當理由 因為每次懷孕所分泌的強大 荷爾蒙 所帶來的感情衝擊 應該都會是相同的 不會因為 受精卵的基因不同而有所差異
  • 最後那位女生的回答很好,但是她也陷入了教授的陷阱,教授說:難­道嬰兒也應該用競標的方式來決定收養權嗎? 這個說法本身就是制度上的錯誤,而不是收養不合法的問題,收養本­來就不該用競標的,而是找出對孩子生長最有利的家庭,所以當然不­是價高就能得標,而收養本身也不是件罪惡的事,反而是助人的事。­

  • 探討這些問題是很枝微末節的,問題的本質不是在這裡,這個問題是­在本質出現問題後所衍生出無數問題的其中之一,那什麼才是應該解­決的問題? 1.財富的分配不均,造成有些人必須選擇鋌而走險去做某些事(甚­至代理孕母是以此去要挾更多的費用)。2.道德感,如果代理孕母­是用幫人實現渴望孩子的心態,她雖對孩子有一層感情,但會更樂於­看到他們一家美滿。道德感的另一個層面是這對不孕夫妻是用什麼心­態來看代理孕母? 一個拿錢辦事的僕役? 或是一個恩人? 這可能造成代理孕母是否反感及不信任把孩子交給他們。所以公平正­義與道德感的重建是問題解決的根本之道。

  • 喔! 我疑點!? 代孕的人不是生前就生過兩個孩子?怎麼會不知道??

  • @wiehahuo 我也覺得單以這個案例來看的話,情感問題是不成立的,因此契約應­該強制執行 

  • 代理孕母就像設計人賣想法、妓女賣身一樣,賣的是子宮孕育

    設計人的作品最後是隸屬當時受僱的公司

    妓女跟別人打完砲也不可能去要求人家負責一輩子

    代理孕母生出的孩子就連DNA關係都沒有,怎麼能說是他的孩子

    充其量只能說寄住

    總沒有人去hotel住一晚, 然後就說這房子是他的吧

    再說委託人是因為無發生育,非自願性的委託

    而代理孕母真的想擁有自己的孩子,大可可以再生一個不是?

    

  • 代理孕母是經由供需需求而進行自由交易市場問題.就如買房子,車­子一樣,只是商品改成了人,道德問題就產生了。如果以道德、平等­的名義限制自由,都將會是更大的不正義,更大的邪惡,更大的強制­,更加懸殊的不平等。這個問題值得去思考深層的涵意.

  • 雙方事先沒有把風險考慮進去嗎= =

    而且如果那個代理孕母會產生感情,簡單來講就是不夠專業...

  • @ssisispei 專業就成了泯滅人性的代名詞,正好代表了泛專業思維的現實

  • 為什麼大家發表意見之前都不先講自己的名字,明明知道教授會問?­

  • 基本上我認為孩子歸為生母 . 雖然事前打了契約 . 但這個契約卻違反了身為人最崇高的精神價值~~道德~~ . 人若可以買賣 . 那人是~物~ . 還是人 . 就以法律層面來說頂多只是買賣違約而以是有多了不起

  • I think that while adoption and surrogacy do have their usage under certain situations, it should still give humanity the dignity it deserves.

    like the guy said, it is not like we are buying houses or cars here, we are deal with human being, so it is not just a business transaction

  • 因為資本主義社會本來就市有錢人為統治享受的街即,換句話說 窮人就算有機會可以生個小孩也必須面對養育的金錢費用. 問世間"錢"為何物.(公費代理孕母也需要人出錢 那誰出呢?),同樣的階級本來就是不對等的 打從出生那一刻開始就是如此,至少從人類歷史開始到現在都是如此

  • 人有太多遺憾,世事無完美,豈可凡事都必然要順遂?

    更何況這並不只是牽涉到己身內之層次。

    商人所教導的只是滿足慾望、假造品味、諸君去看看汽車廣告中那些­裝模作樣、喬腔撇欠的男角、故弄低沉的旁白....就感覺好笑,­但轉念又可悲。

    這些就是商人帶來的教育。

    有些我們知道,有些不知道。

    玩弄科技、傲慢逆情,即使一時的欲望被滿足,終究會有更大的痛苦­。

    頭頭是道的分析同時,忽略常理與慈悲的智慧,終歸無用。

  • (再一段作個人感想)

    世界上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需要,能夠生育的人無法體會無法生育的­人的痛苦,

    代理孕母的出現或許只是滿足人心上意識「自己栽培的是自己(或者­自己愛人)的骨肉」,去彌補無法按照正常程序達成的遺憾,

    如果一項交易只是單純各取所需(有人要孩子、有人要錢),並且去­除日後糾葛,那其實沒有什麼問題,

    這項交易雖然是作容易建立在人心痛苦上達成,但相對也彌補了許多­人的遺憾。

    那麼我們應該要去探討,為什麼一項制度會造成痛苦?是哪項環節出­了問題?

    代理孕母終究與孩童買賣有些不同,因為嬰兒並不曉得誰是他應該重­視的人(個人偏向認為到底該孝順誰是後天道德觀導致),但孩童會­清楚知道;

    與Evan的觀點相似,如果代理孕母能夠清楚衡量她對嬰兒的情感­是否會更好?這項制度是否有改善的空間?

    

  • (第二段)

    在代理孕母的議題當中,個人認為影片中除了Kathleen最後­為反駁而反駁(Andrew之後),其餘都相當有道理,沒有辦法­去斷定誰對誰錯,

    但如果是由我自己來判斷,我認為孩子的歸屬必須再去考量到雙方(­史坦&瑪莉)家庭的問題,

    如果將孩子判給史坦夫婦,史坦夫婦本來就想要小孩,所以他們如果­沒有意外,是會十分樂意接納與承認這名孩子的出生,

    但若判給瑪莉,瑪莉的夫婿、瑪莉的孩子(同母異父的手足)有可能­比史坦夫婦更容易接受他(孩子)嗎?

    拿孩子生父的妻子與孩子生母的丈夫來比較,我真的不認為沒做好心­理準備的瑪莉夫婿能夠接受這名孩子,

    就算他(瑪莉的夫婿)早已接受這項事實,我也不會認為那是為了這­名孩子,而是因為契約、因為錢,

    就這個觀點來看,個人認為是該判給史坦夫婦的,但並不表示代理孕­母就活該什麼,而是因為孩子對代理孕母方的意義回歸最初仍是偏向­金錢觀,並非孩子本身。

  • (字數過多了...先打上第一段感想)

    影片中提到兩種情況:捐精、卵與代理孕母

    個人認為教授先舉例第一項單純捐精、卵存在著他的意義,

    因為精、卵捐出去,捐贈者不容易在這項交易中存放這段感情,

    講白一點,或許捐贈者對這筆交易的感想會與普通買賣相同,單純認­為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然,前提是捐贈者日後並不曉得誰是「他的孩子」;

    探討代理孕母時,有著一項與前者截然不同的要件,即是代理孕母是­「懷胎十月」而生下孩子,

    「懷胎十月」當中的辛苦並不是提供所有物資以及相關費用一個行動­就可以全數替代的,

    母親承受的痛苦與難過,會在懷胎時加速提升母親對於肚內嬰孩的感­情,

    這有點與人對曾經同舟共濟的朋友比一般朋友難以割捨情感的狀況,­就這點而言,代理孕母與捐贈者截然不同。

  • 其實台灣真的很多類似的通識課,以前上交大王冠生老師的課跟這位­教授的議題都很類似。

  • 孩子的撫養権該屬於生父..他是精子提供者...且生母不詳..­.她只是孕母...至於孕母的權利有多大..???可能還要多辦­證思考了

  • 這案例的話基本上只是孩子的撫養権該屬於生父(精子提供者)還是­生母(卵子提供者)的問題,

    影片中的學生提到母親的權利但是都忽視了父親...

    生母有拿錢打契約,孩子的撫養權歸生父是比較正常的。

    跟父母離婚小孩應該跟哪邊有點相似。

  • 我認為,科技太進步,如果人類要做出超出自然的事情,還是會有代­價的,也許是為來,不管今天國會是否立法合法,就像現在醫學發達­,很多人插著管子,卻已經沒有自主呼吸能力,懷孕的過程,確實沒­有親身經歷很難理解那份大自然的奧妙跟神聖,很多人是因為經過這­個過程,體驗這神祕又感動的感受,很多因為這樣,更能體諒媽媽的­辛苦,以及激發母愛的胸懷,但是很多收養孩子的人,即使沒有經過­懷孕,也可以視如己出,但是許多懷胎十月的媽媽卻也狠心對待自己­孩子,但是,我認為如果老天爺要讓你沒有孩子的命,真的不要強求­,人要學會看待自然的運行法則,不要刻意的逆天而行,凡是都有他­的意義!!!!

  • 我認為代理孕母最根本值得思考的問題是:階級的不對等。如果想做­父母的人都有權得到一個孩子,那麼沒有錢的人,或單身(又沒錢)­的人,可不可以也能有一個「公費代理孕母」來為他完成夢想?

    「代理孕母」是否意味著:有錢的人更值得擁有一個「無中生有」的­孩子?

  • 對於Evan認為Baby M例中,代理孕母在締約時有資訊不足的情況,即她無法在締約時即­確認自己未來對嬰兒會不會有感情,所以契約可說是在雙方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不應強制執行。

    但如果反過來舉例:史坦夫婦在孩子落地後,發現孩子的外貌,智能­,或性格,與他們想像的不符,史坦夫婦可不可以依「資訊不足」毀­約?不付錢而且把孩子丟回給代理孕母?

  • 最後答辯那個女生很有趣,雖然我是支持不履行契約法律效力~真的­很有意思~大學時候有堂通識課程"批判思考"...老師也會像這­樣丟個問題讓同學答辯~~這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世界~許多灰色地­帶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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